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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普法需要持续努力,让青少年敬畏法律。

母婴育儿 2024-03-25 浏览(10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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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珍君。受访者供图密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真君。受访者供图近期,“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广东13岁男童性侵8岁女童案”等涉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是社会各方的责任。如何让法律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记者与密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真君展开了对话。除了法官身份,她还在当地一所中学担任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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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追责?

新京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会受到处罚吗?

刘真君:虽然中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持纵容和宽容态度。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予以专门矫治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经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批准后,决定将其送入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新京报:从您的观察来看,涉事未成年人在特殊学校接受矫治和训诫教育后效果如何?

刘真君: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专门学校一方面可以确保适龄未成年人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集中控制他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够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矫正并掌握一定的技能。司法机关除由专门学校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治外,还会委托专门的社会工作组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形成工作档案,平衡法律惩罚与社会教育的关系,对教育矫治违法犯罪青少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新京报:目前有好的矫正方法吗?

刘真君:以我工作的密云法院为例,针对未成年犯,密云法院与北京女子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区妇联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通过书信往来、现场帮教等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纠正其消极思想和不稳定情绪。

目前来看效果还是比较不错的。近五年来,密云法院被判处缓刑、管制、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学生比例达100%。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了分级评估,并根据不同情况对61人进行了法庭训诫,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令》54份。法院在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同时,还坚持因人因案施策,注重干预引导,逐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档案,并联合区妇联、团委成立回访小组,持续关注当事人的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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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新京报:有人说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这是过早接触成人社会信息造成的。根据你的观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刘真君:我认为青少年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的监护意识薄弱和他在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方面的懒惰。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部分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构成违法犯罪。

例如,密云法院近五年判处的38名未成年罪犯中,67%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自离异家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往往因工作繁忙,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参与较少,或虽有时间陪伴子女但缺乏教育和沟通的耐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与孩子接触少,对孩子的心理变化、需求和交友关注不足,使孩子脱离关爱或心理需求失衡,容易养成不良嗜好,导致金钱观扭曲、朋友圈混乱等问题。

此外,一些父母过于纵容未成年子女,他们无法通过适当的家庭教育及时纠正最初的偏差。相反,他们选择纵容甚至掩盖,这使未成年儿童产生错误的是非观念,从而导致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9名未成年被告人聚众殴打他人的案件。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在成为被告人前曾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他们没有吸取教训,其监护人也没有及时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对造成的损害也没有后悔或道歉,导致他们的孩子再次犯罪。

此外,未成年人本身在社会交往中也形成了一些不良嗜好。例如,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会使一些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思想的侵蚀。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我认为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一些未成年人在心智不成熟时非常容易迷失在互联网世界中,产生虚荣心和盲目攀比心理,进而渴望超出家庭的消费需求。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享乐消费,肆无忌惮地向同学勒索钱财,甚至实施暴力行为;有些未成年人喜欢交朋友,但他们没有原则,交友不慎,受坏朋友的影响,导致他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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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有哪些难点?

新京报:我国《民法典》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学校和监护人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和监护人是否应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负责?

刘真君: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发展和社会化能力形成的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需要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对被侵权人提出的索赔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京报:解决纠纷的难点在哪里?

刘真君:当小纠纷发生时,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对事件的性质有几乎不同的看法。例如,当两个学生发生冲突时,受伤同学的家长会认为问题非常严重,并要求另一方赔偿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另一方的家长会认为这只是孩子的小打小闹,不属于侵权问题。在这样的纠纷中,双方不仅各执一词,而且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

这时,一些当事人会让学校和老师解决这件事。学校给出的方案往往会让双方都不满意。他们都会觉得学校偏袒另一方,干脆把矛头指向学校和教师,认为学校和教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这让学校和教师感到非常尴尬。事实上,将所有责任都推给学校显然是不合理的。

新京报:这种纠纷容易预防吗?

刘真君: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往往心智不成熟,行为不理性。他们之间可能发生过一些玩笑式的摩擦,比如吵架、用课本打对方等。,虽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最终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成年人很难理解未成年人的世界。此外,未成年人之间的冲突往往发生在监护人和教师的视线之外,导致结果不可控,缺乏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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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新京报: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和学校应如何处理?

刘真君:当监护人发现孩子的情绪状态有问题时,比如比以前紧张和沮丧时,他应该及时与孩子进行谈心。如果是与校园欺凌有关的问题,他应该立即联系学校老师,详细了解孩子的近况,并与老师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孩子受了轻伤,短时间内可以恢复,与对方监护人和涉事学生沟通,让对方道歉并承诺不再伤害其他学生。如果对儿童有很大影响,则已涉及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维权过程中,监护人和学校应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防止对孩子造成二次创伤。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那就是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保留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这将有助于澄清事实。

新京报: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你对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有什么建议?

刘真君:实际上,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综合的工程。我认为学校和政府部门需要长期、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树立法治意识。从我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经历来看,一些孩子会因为一堂法治讲座而有更多的权利意识。我觉得法治校园建设需要持续努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局面,让青少年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不敢做触犯底线的事情,也让他们更加自信,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新京报记者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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